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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具有免于債務追償功能嗎

      2023/3/5 19:42:13  點擊次數:
      保險具有免于債務追償功能嗎 一、保險具有免于債務追償功能嗎   合同法或保險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能屬于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這個條款意思是人身保險賠償金是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使被保險人有債務,債權人不能要求以保險賠償來償還,這就像法院不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是同樣的道理。這個條款旨在說明一個人在被要求償還債務時,基本生活的費用或用品是不能被剝奪的。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追償權的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應當包括:   1、在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并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具體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托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自己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于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采用法定利率。   2、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里所指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  。2)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三、個人債務的追償時效為多久   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并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的。   但是在保證這種擔保方式中,存在一種例外情形,即保證人追償的權優先行使。根據《擔保法》第32條、《企業破產法》第51條的規定,當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方式為連帶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   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還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同時《擔保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   以上便是本討債公司小編整理的關于“保險具有免于債務追償功能嗎”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本討債公司調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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